股东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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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注册代办的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二、工商注册代办的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 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 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 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 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 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三、工商注册代办需要申请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 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 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 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 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 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 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 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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