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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审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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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审核依据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保监会令第15号)、《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
39.2 审批权限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0万美元)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商务部审核、管理。
39.3 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取得保监部门批准文件,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第15号)的规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提出设立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4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9.4 申报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须取得保监会及其相应机构的书面批准。
39.5 申报材料
39.5.1、申请书;
39.5.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
39.5.3、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39.5.4、保监会及其相应机构的批准文件。
39.6 审核要点
39.6.1、保险经纪机构以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在设立1年后,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此外,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39.6.2、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时,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39.6.3、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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